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分割丈夫的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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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分割丈夫的婚前財產

丈夫的婚前房產,離婚時我可以要求分割嗎?

男方婚前房產,離婚時女方能否分割,首先要看房屋婚後是否加了女方的名字。如果婚後有加名的話,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分割。

其次,如果房屋沒有加上女方名字的話,那麼需要分析婚後有無還貸。

一般來説:

(1)男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全部房款,登記的也是男方的名字,那這個房子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要求分割。

(2)男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於男方名下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離婚時該房屋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法院一般判決該房屋歸男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男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男方對女方給予補償。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明確離婚時房屋補償計算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的計算公式:

給予另一方補償數額=婚後夫妻已共同還貸數額(本金+利息)÷實際總房款(總房款本金+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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