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財產第三人可以要求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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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夫妻財產第三人可以要求分割嗎?

離婚時夫妻財產第三人可以要求分割嗎

第三人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的財產,包括子女可不可以。婚姻法規定,夫妻離異需要分割屬於夫妻倆婚姻期間取得的共有財產。不能分割屬於各自的個人財產,也不能分割分配屬於他人名下的財產。

婚姻法對於共有財產和各自財產的定義劃分為: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原則。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從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實際價值。如對生產可以分給有經營知識和能力的一方,然後由該方給付另一方一半的補償,對於生活必需品應當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給需要的一方等等。

4、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夫妻財產在離婚時跟第3人是沒有什麼關係的,包括債權人,如果夫妻離婚的時候債務清償協議還沒有到期,那債權人也不能因為債務人離婚了,就強行要求債務人提前還錢。不過,夫妻間在婚內約定的財產協議,對第3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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