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及司法解釋‖大竹縣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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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及司法解釋‖大竹縣刑事律師

司法解釋:

根據2011年1月10日最高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關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15萬元以上的。大竹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婚姻律師

根據2003年12月23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辦理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第二條,“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

1、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進貨的;

2、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銷售的;

3、銷售假冒煙用註冊商標的煙草製品被發現後轉移、銷燬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立案標準:

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一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1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司法解釋:

2004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1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10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5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根據2010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關於銷售他人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問題:

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6萬件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2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3萬件以上的;

(三)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2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6萬件以上的;

(四)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2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1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3萬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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