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轉一筆賬 - 被判洗錢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幫朋友轉一筆賬,被判洗錢罪

幫朋友轉一筆賬,被判洗錢罪

從今年3月開始,央行等11部門聯合發佈的《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全面實施。行動計劃要求,各部門聯合加大力度懲治犯罪,同時強調全社會要提高民眾的反洗錢意識。那麼,反洗錢跟我們的生活有什麼關係呢?

山東淄博市民王某敍,經營着一個小的日用品商貿公司,因為幫朋友轉了一筆賬,他卻被判了洗錢罪。

 這還要從兩年前説起。當時,找王某敍轉賬的是他的朋友韓某軍,這位韓某軍是當地婦幼保健院的一名幹部。王某敍表示,有一天韓某軍找到自己,稱要用自己的銀行卡,當時心裏猶豫了一下,但是關係都挺好,沒多想就把銀行卡給了韓某軍。

當天下午,王某敍的這個銀行賬户上轉來了50萬元人民幣,隨後,王某敍按照韓某軍要求,把這50萬元又轉給了韓某軍指定的另一個賬户。之後他很快就忘掉了這件事。

 2021年,韓某軍貪污受賄事發。辦案組追蹤的資金流向顯示,韓某軍為掩人耳目,讓行賄人把50萬元行賄款打到朋友王某敍賬户上,隨後讓王某敍再轉到他妻子汪某的賬户上。在韓某軍被留置之後的第二天,他的妻子就將這50萬元資金換作美元匯往了境外。

 確認這筆賄款後,檢方對韓某軍妻子及王某敍一併提起洗錢罪起訴。

淄博市臨淄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敍明知是他人受賄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轉賬協助轉移資金,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因其有自首情節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户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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