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縣政府有義務對村委村務公開進行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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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縣政府有義務對是否及時、全面實行村務公開進行調查核實

鎮/縣政府有義務對村委村務公開進行調查核實

案情概況

2017年11月15日,張某某、張某向前沙澗村委會提交村務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前沙澗村委會提供:1.海淀區蘇家坨鎮前沙澗村委會委託北京新牧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牧公司)進行騰退補償安置工作,向新牧公司支付相關費用的支付明細及相關記賬憑證信息。2.海淀區蘇家坨鎮前沙澗村委會委託新牧公司進行騰退補償安置工作,向新牧公司支付相關費用的資金撥付審批信息。3.海淀區蘇家坨鎮前沙澗村委會委託新牧公司進行騰退補償安置工作,新牧公司選聘拆遷公司代表前沙澗村委會簽署的相關文件。等21項。獲取信息的方式為自收到申請後15日內,將申請人所需的信息複印並加蓋查詢章或與原件無誤的印章及前沙澗村委會印章後郵寄送達給申請人。

村委會答覆:第1、2項信息不存在。第3-6項、第8、9項信息不屬於村務公開範圍。第7項、第10-21項已公開。

海淀區政府於作出《關於張某某、張某<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的回覆》(以下簡稱被訴回覆),主要內容為:本機關認為,針對張某某、張某提出的“逐項公開”的請求,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鎮前沙澗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前沙澗村委會)已對張某某、張某於2017年11月15日提出的21項申請內容進行了答覆,答覆形式不存在違法或足以導致閲讀者產生歧義之處。

張某某、張某不服上述被訴回覆,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撤銷被訴回覆,並判令海淀區政府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其請求的法定職責,尚需海淀區政府調查或裁量的,判決海淀區政府重新作出處理。

二審法院觀點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第三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張某某、張某作為前沙澗村村民,有權向海澱區政府反映該村村民委員會村務公開問題,海淀區政府負有對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員會村務公開事項進行調查核實的職責。

裁判要點

本案中,海淀區政府雖根據區民政局、蘇家坨鎮政府的覆函及前沙澗村委會的答覆情況,作出被訴回覆,但並未依據上述規定,針對張某某、張某村務公開申請中的21項內容是否屬於應當公佈的事項,前沙澗村委會對於應當公佈的事項是否存在不及時公佈或公佈不真實的情形進行調查核實,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或説明理由,故一審法院認定海淀區政府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前沙澗村委會是否及時、全面實行村務公開進行了調查核實,屬於未充分履行法定職責並無不當。此外,前沙澗村委會建制撤銷與否,並不影響海淀區政府未充分履行法定職責及被訴回覆違法的成立,亦不妨礙海淀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張某某、張某村務公開申請繼續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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