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刑事律師説法:男子出獄後又夥同他人盜竊車內財物 - 累犯會受到什麼處罰?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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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接下來一起來了解男子出獄後又夥同他人盜竊車內財物,累犯會受到什麼處罰?

瀋陽刑事律師説法:男子出獄後又夥同他人盜竊車內財物,累犯會受到什麼處罰?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

  一、男子出獄後又夥同他人盜竊車內財物

4月5日,湖南株洲某小區發生車內財物被盜案,民警鎖定嫌疑人王某和付某並將二人抓獲,連帶破案十餘起,涉案金額近萬元。

  據警方,王某剛刑滿釋放數月,如今再次犯案被抓。

  二、累犯會受到什麼處罰?

  構成犯罪後,累犯與一般犯人的量刑範圍是相同的,只不過累犯會在量刑範圍內從重處罰。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三、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條件:前後罪均為已滿18週歲以上的自然人。根據刑法修正八:過失犯罪和不滿18歲的人犯罪的均不成立累犯。注意:不滿18週歲是指前後有一罪為不滿18週歲時就不成立累犯。

  (二)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説,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應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範圍,重點就是在於懲治那些主觀上處於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

  (三)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邏輯上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執行完畢的情況,但是根據我國減刑和假釋的制度,以及憲法中規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兩個刑種有可能出現累犯的情況。 應當指出,前罪刑罰是已經被實際判處並執行完畢的,是種已然刑罰,而後罪刑罰是尚未被實際判處的,只是種估計,如果後罪沒有被實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犯罪人不能構成累犯。

  (四)時間條件: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這裏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裏的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對於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而應當撤銷緩刑,將舊罪與新罪一併處罰。緩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也不能構成累犯,因為緩刑考驗期滿意味着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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