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能讓出軌的他淨身出户嗎 - 在法律意義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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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協議能讓出軌的他淨身出户嗎?

忠誠協議能讓出軌的他淨身出户嗎?在法律意義上是否有效?

在很多的電視劇裏,編劇總是讓出軌的丈夫淨身出户;現實生活中,也有很多人認為,夫妻一方背叛家庭出軌就應該讓其淨身出户。然而,這只是我們內心因果報應的善良期待,真實的情況往往沒有這麼簡單。曾經出軌的那一方,為了取得另一方的原諒迴歸家庭,簽下了忠誠協議承諾絕不再犯,如有違反自願淨身出户。可一旦鬧到法庭上,這樣的“忠誠協議”經常因為隱含限制離婚自由的意思而被認定無效。那麼,“忠誠協議”能讓出軌方淨身出户嗎?夫妻間忠誠協議有簽訂的必要嗎? 

忠誠協議有效嗎?

簽訂“忠誠協議”大部分是在兩個時機,一是婚前恩愛濃情蜜意時,這時候男女雙方荷爾蒙高度爆棚,為了對方獻出生命都可以,更別説簽下什麼忠誠協議了;二是婚後出軌痛哭流涕時,這時候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已經捨棄了魚就一定要把熊掌緊緊抓住不放,為了能夠迴歸家庭,那無過錯一方提什麼條件都能答應。

根據《婚姻法》第4條之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但對於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並沒有規定。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按照第39條的規定,只有離婚時才可以協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達成財產分割協議。

所以預先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有部分觀點認為是無效的或者是不能作為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依據。這個觀點認為,如果允許夫妻忠誠協議中淨身出户條款的效力,相當於以私人意思強行規避了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這很可能不利於婚姻中弱勢一方的權益保護,違反婚姻法中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基本原則。

最初有關忠誠協議的案件,一般都以隱含限制離婚自由的原因被認定為無效,但是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有認為無效的,比如北京和江蘇的很多案例都認定忠誠協議無效,也有認為有效的,比如上海和廣東,很多案例都部分支持了忠誠協議。還有的認為不屬於民事協議,不應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等等。其他地區根據實際情況,處理結果不一。

無效的協議就無用嗎

法律作為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是會隨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裁判觀點是會變化的。在目前的裁判實踐中,籠統的規定淨身出户一般會被認為無效,但是也有規定一方出軌,某一財產歸另一方的夫妻忠誠協議條款被認定有效的。

比如,2012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就曾判決過一個有關於夫妻之間《忠誠協議》的案子,支持雙方之間對房產、車輛、存款、債權的約定,但是未支持對於孩子撫養費和撫養權的約定。從一概認定無效發展到目前觀點不一,足以説明變化是永恆不變的一個真理也許有一天,裁判觀點也會轉而認為忠誠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益和性自由權利的自我處置,那時候,曾經簽下的忠誠協議就能發揮效力。

夫妻忠誠協議雖然不能讓出軌方淨身出户,但可以證明過錯。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明明知道配偶一方出軌,但是卻只有三言兩語的線索,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即使錄音、錄像,也很可能只抓到一個片段,而不能起到證明作用。在司法實踐中,有一類證明出軌的證據是非常有力的,比如悔過書、夫妻忠誠協議中“認罪”供述等。

我們也不要忽視道德的作用一方自動履行夫妻忠誠協議的可能。雖然律這種協議很可能被法院判定無效在現實中,除了訴訟離婚很多人是協議離婚。如果雙方將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作為離婚協議的內容,效力就完全不存在問題。過錯方在愧疚、補償心理驅使下自動履行協議也不是不可能。很多人選擇通過親屬、網絡等渠道尋求正義,基本上夫妻忠誠協議一出,就佔據了道德的至高點。在道德壓力下為了維護自己曾經的高大上人設,也有可能會自己履行協議。

所以,淨身出户的忠誠協議也許是無效的,也許是有效的,但無疑是有用的。

當初在一起,也許你只是想要很多很多的愛,可是,當愛已成往事,那就,儘量的要到應該屬於與自己的錢吧!

本地相關案例鏈接:(2013)長民初字第0118*號判決  雖未支持忠誠協議,但依據忠誠協議認定“保證人”與他人存在不正當交往,對於二人離婚有重大過錯,在財產分配中,分得30%的房子、車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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