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男女淨身出户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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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男女淨身出户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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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男女淨身出户協議是否有效

實踐中,有許多男女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如果一方出軌,則淨身出户。我國法律規定,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協議就應該是有效的協議。根據此規定看,如果出軌就淨身出户的約定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是有效的協議。但在審判實踐中,此約定卻很難得到支持,究其原因不是協議有效無效的問題,而是:第一,出軌不是法律概念,什麼樣的行為屬於出軌,怎麼界定出軌,什麼樣的證據能夠證明出軌,沒有法律根據;第二淨身出户也不是法律概念,法院在處理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時,既要考慮未出軌方的財產利益,也要考慮所謂“出軌方”的財產利益,不能因為所謂的“出軌”就將其置於死地,甚至有些家庭大部分財產都是所謂的“出軌”方賺取的,如果因為離婚使其處於衣食無着落的地步,也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則的規定。所以,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支持淨身出户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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