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帶娃3年女兒分文不給 -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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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李某外出務工

外婆帶娃3年女兒分文不給?法院判了

外婆代為撫養外孫女

李某承諾支付其撫養費與工資

但三年來從未支付任何費用

三年後,女兒歸家欲帶走外孫女

外婆能否要求女兒履行承諾?


近日,安徽宣城廣德市人民法院

依法審結了這起合同糾紛案件【基本案情】2016年1月,李某未婚生育了一女兒。2018年8月,因外出打工無法照顧年幼女兒,李某遂回孃家將女兒交給自己的母親張某撫養。2021年12月,李某歸家欲帶走女兒,張某要求其支付相關撫養費用未果,張某一氣之下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撫養費與工資。因被告李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庭審過程中,張某訴稱:女兒李某在將孩子交由自己撫養時,主動承諾每月支付其500元撫養費和2000元工資。於是自己便放棄了外出務工的機會,專心照顧孩子。但在帶孩子三年多的時間裏,李某從未支付任何費用。2019年9月,自己為方便接送外孫女上下學,搬到縣城租房生活,李某卻忙於跟他人談戀愛、結婚、生子,對女兒不管不問,期間,張某曾多次找到李某,希望其能支付孩子必需的生活費均遭拒絕。2021年12月,李某與其丈夫突然回到孃家,要求帶孩子離開。張某希望李某能支付之前承諾的撫養費和工資,亦被李某拒絕。【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撫養女兒的法定義務,其外出打工將女兒交給張某,張某與李某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法律關係,李某應依法按約支付張某墊付的女兒生活費,張某訴請500元/月,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張某另訴請支付拖欠的工資56000元,基於雙方的親情關係,代為撫養是否需要支付工資應按雙方約定處理,張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該項訴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張某墊付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底的撫養費14000元,駁回原告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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