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優秀離婚律師:男方婚前有一套房屋 - 所得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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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後一直用於出租。

杭州優秀離婚律師:男方婚前有一套房屋,所得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女方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雙方離婚,並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包括分割男方個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

法院觀點:

男方個人所有房屋在婚後的租金收入120000元,性質屬於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法院判決:准予男女雙方離婚;男方支付女方房屋租金收入60000元。

男方上訴,認為自己婚前房屋租出去的租金收入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房屋出租事宜全部由自己打理,包括尋找合適的租户、簽訂租賃合同、維修設施等等,女方根本就不關心,租金收入當然也與女方無關。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於一方個人所有房屋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租金收入應如何認定的問題,實務中也有一些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一方婚前房屋婚後出租所得的租金收入,首先應推定為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有證據證明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房屋所有權一方進行,另一方沒有參與過,對於經營出租房屋沒有任何貢獻,那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另一種觀點認為,婚後的房屋租賃行為本身也是一種經營活動,也需要付出時間、精力和勞動。出租方對房屋還有維修等義務,取得租金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勞務,所以,租金應認定為經營性收益比較合適。

我們舉個極端的例子。夫妻一方依靠婚前房屋的房租生活,另一方工作。如果將房租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另一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是不公平的。

我國最高院民一庭同意第二種觀點。

李曉娟律師認為,婚後出租婚前房屋取得的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法律層面,我們越來越強調家務勞動、外出工作,投資經營等對家庭具有同等價值,從這個角度我們也不能忽略房屋出租對家庭的價值。另外,如果想證明婚後僅有一方對出租房屋獲得租金做出貢獻也是比較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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