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發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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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發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什麼情況下發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原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承包人提供建設所需的原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承包人與發包人應當一起對原材料、設備進行檢驗、驗收,之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804條的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發包人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發包人變更工程量;(2)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文件等技術資料有錯誤或者發包人變更設計文件;(3)發包人未能按照約定及時提供建設材料、設備或者工程進度款;(4)發包人未能及時進行中間工程和隱蔽工程條件的驗收並辦理有關交工手續;(5)發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保障建設工作所需的工作條件致使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等等。

  在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中,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勘察人、設計人提供開展勘察、設計工作所

 需要的基礎資料、技術要求,並對提供的時間、進度和資料的可靠性負責。根據《民法典》第805條的規定,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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