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建立健全執行信訪案件“接訪即辦” 工作機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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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1〕227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建立健全執行信訪案件“接訪即辦” 工作機制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有關決策部署,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進一步健全完善新時期執行信訪工作長效機制,提高執行信訪案件辦理質效,規範執行行為,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就建立健全執行信訪案件“接訪即辦”工作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接訪即辦”,是指人民法院對於收到的執行信訪材料,給予即時錄入、快速督辦、及時反饋、高效化解的信訪管理工作機制。

  二、建立健全“接訪即辦”工作機制,應當堅持依法、公正、規範、及時、便民的原則。

  高級、中級人民法院對轄區人民法院“接訪即辦”工作承擔監督管理職責;各地人民法院對其本院初訪信訪案件的辦理承擔主體責任。

  三、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應當確定專人處理涉及執行案件的來信、來訪,所有執行信訪案件均應及時、全面錄入人民法院執行申訴信訪辦理系統,並且全流程在人民法院執行申訴信訪辦理系統上辦理。

  四、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對收到的信訪材料,應當先予形式審查,於5個工作日內在人民法院執行申訴信訪辦理系統中完成申訴信訪登記,並確定承辦人辦理。

  對於來信來訪涉及本院執行部門正在辦理的執行案件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轉交案件承辦人。

  五、對於反映本院執行案件辦理問題的信訪材料,各地人民法院信訪工作承辦人應當於30日內辦結,並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信訪人。

  六、對於反映下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辦理問題的信訪材料,高級、中級人民法院的承辦人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甄別工作,緊急情況應即刻辦理、及時報告、及時採取措施。

  七、對於上級人民法院掛網交辦的執行信訪案件,執行法院應當於 45 日內辦理完畢,並及時告知信訪人;辦理意見經執行部門相關負責人審批同意後,通過人民法院執行申訴信訪辦理系統層報上級交辦法院核銷。

  八、上級人民法院收到交辦信訪案件的核銷申請後,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銷工作。

  九、對於已階段化解和終局化解的信訪案件,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回訪,瞭解信訪訴求辦理的響應、解決、滿意度等情況。

  十、各高級人民法院每季度對轄區中級、基層人民法院辦理執行信訪案件情況進行通報。對執行信訪案件辦理情況進行常態化監督,發現執行法院不進行初信初訪登記、登記後未實際處理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採取措施,導致羣體訪、越級赴省進京信訪的,對執行法院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

  十一、執行信訪案件辦理情況納入年度平安建設考評內容。對於“接訪即辦”工作長期滯後的,上級人民法院應及時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十二、執行法院或者執行人員在“接訪即辦”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不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意見,以及執行人員存在消極執行、違法執行等情形,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除責令限期糾正外,相關人民法院應當啟動“一案雙查”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十三、進一步提高執行申訴信訪工作信息化建設與應用水平,發揮人民法院執行申訴信訪辦理系統上下貫通、節點控制的監督作用,加強系統數據分析,研判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方法。

  十四、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執行信訪互聯網申訴應用平台,引導鼓勵信訪當事人通過網絡反映問題,方便當事人快速便捷提出信訪訴求,降低信訪成本。

  十五、加強預防、妥善處理涉執羣體訪案件,完善預警機制,健全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綜治部門的協同聯動機制,做到及時快速規範處理。

  十六、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三同步”原則對執行信訪負面輿情及早發現,及時應對。上級人民法院要按照程序交辦重大、涉敏感輿情執行信訪案件,妥善指導下級人民法院應對執行信訪負面輿情,防範化解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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