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黨政機關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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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黨政機關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黨政機關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以下簡稱裁判,含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多次提出明確要求,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少數地方黨政機關長期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損害了法律權威,降低了黨政機關公信力,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為了進一步做好黨政機關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工作,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文       號:中辦發[2012]6號

頒佈時間:2012-02-03

實施時間:2012-02-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團體規定

一、充分認識做好黨政機關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體現了國家意志和法律權威。確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順利有效執行,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是加強依法執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條件。黨政機關參與民事經濟活動,是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平等的民事主體,必須嚴格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在我國,黨政機關參與民事經濟活動時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對全社會尊法、守法具有很強的示範效應,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俱有重要意義。

目前,少數地方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法治觀念淡薄、特權思想嚴重,存在不尊重和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現象。有的從本地區本部門的局部利益出發,妨礙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順利執行。有的參與民事經濟活動不規範、不遵守協議、不履行相關義務引發訴訟糾紛。這不僅損害了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信用和交易安全,還損害了社會主義法制權威,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羣眾中的形象,影響了人民羣眾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的信心,而且容易激化矛盾,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對此,各地區各部門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堅決糾正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做法。要從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尊嚴、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維護人民羣眾利益的政治高度,自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採取有效措施,清理解決黨政機關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積案,從嚴規範黨政機關參與民事經濟活動,做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表率。

二、突出重點,限期清理積案

當前,要認真開展一次黨政機關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專項積案清理工作,採取堅決有力措施,限期清理解決積案。

(一)嚴格時限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立即自查自清,首先要摸清積案底數,及時彙總上報,做到明確責任、集中化解、依法處理,確保黨政機關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積案儘快得到解決。這次專項積案清理工作從2012年3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截至2011年12月31日黨政機關尚未執行完畢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案件,全部都要納入這次專項清理工作範圍。

(二)突出清理重點。這次專項積案清理工作的重點主要包括:一是着力解決黨政機關經商辦企業拖欠債務案件的歷史舊賬。對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這類企業破產的案件,應按照破產清算程序清償債務;對黨政機關出資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資的,出資機關應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履行相應的清償責任。二是着力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的積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9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78號),已經對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有關黨政機關必須按照文件要求,明確責任,落實資金,儘快清償拖欠的工程款項。三是着力解決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黨政機關清償購買辦公設備、用品和公務消費等拖欠款項的案件,拖欠機關必須及時清償。四是着力解決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裁定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行政機關必須按照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內容自覺履行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規避和抗拒執行。

(三)徹底清償債務。要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化解債務、解決執行積案。一是堅持分級負責,省(區、市)、市(地)、縣(市、區)負責統籌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專項積案清理工作經費和償債資金。二是作為被執行人的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解決本部門本單位積案清理工作經費和償債資金,所欠債務原則上按原渠道償還,不得轉嫁、逃避責任。三是按照相關規定,對於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的執行積案,要結合自身財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從本級財政每年安排用於城市建設的資金(包括用於城市建設的土地出讓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各種政策性收費等)中,劃出一定比例專項用於清償拖欠工程款案件的執行。凡逾期未能解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案件執行的,原則上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

(四)強化組織領導。一要加強指導協調。中央政法委牽頭組成專項積案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縣級以上地方黨政機關要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形成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法院主辦、各方協同的工作格局。二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規定,及時進行動員部署,安排工作進度,落實工作要求。要在摸清積案底數的基礎上,對納入這次專項清理工作範圍的執行案件,進行逐一排查登記,做到數量清、原因明。摸底登記工作,要在本意見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要對摸清的底數及時彙總、逐級上報至中央政法委,同時,對排查出的積案逐一明確案件辦理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三要明確進度。要集中力量加大化解歷史積案的力度。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力爭化解50%,在2013年6月1日之前力爭化解70%,到專項清理工作結束時,應當化解全部積案,並將情況逐級彙總上報至中央政法委。四要認真總結驗收。地方各級黨政機關要對專項積案清理工作進行自查,上級黨政機關可以採取明察暗訪、交叉檢查、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專項積案清理工作的情況和成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驗收。逾期未完成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從嚴規範黨政機關的民事經濟活動和行政行為

從源頭上解決黨政機關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問題,需要加強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從嚴規範黨政機關的民事經濟活動和行政行為。

(一)嚴禁黨政機關違規參與經商辦企業和為經濟活動提供擔保。各級黨政機關必須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已有規定,嚴禁違規參與經商辦企業和為經濟活動提供擔保。對黨政機關違規經商辦企業和為經濟活動提供擔保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從嚴規範黨政機關進行工程建設、物資採購等活動。黨政機關要從嚴控制樓堂館所建設,不得違反規定修建樓堂館所,不得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對確需進行的工程建設,應當首先落實資金來源,按照施工進度和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施工,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的辦法進行建設。黨政機關購買辦公用品、生活物資等一般性採購的,一律即時結清價款,不得賒購。黨政機關在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清償債務前,一律不得購買新車以及價值較高的辦公設備。

(三)規範黨政機關參與民事經濟活動,建立健全合法性審查機制。黨政機關參與民事經濟活動要充分發揮法制工作機構的作用,認真聽取法律意見,凡簽訂民事經濟合同都要進行合法性審查,減少訴訟糾紛,防範經濟風險,從源頭上避免產生黨政機關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問題。

(四)規範行政行為,減少行政爭議。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政,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在加強行政應訴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行政訴訟案件生效裁判的執行工作,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和執行工作。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主動出庭應訴。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機關要充分尊重並自覺執行。

四、進一步完善監督保障機制

(一)健全監督制度。黨政機關要帶頭尊重、自覺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並督促下級黨政機關自覺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要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和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並建立相應的反饋機制。要將黨政機關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的考核,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範圍、考核目標及量化考核評分辦法,將考核結果作為有關領導幹部年度考核、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二)完善經費保障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研究,切實解決黨政機關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工作的必要經費保障,建立規範化的債務償付制度。要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研究建立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防止出現黨政機關因債務糾紛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問題。堅決杜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用於解決民事經濟活動的經費等行為。

(三)建立積案防範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要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將黨政機關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情況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並通報同級黨委和政府,由最高人民法院彙總報送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委可以按照規定進行通報,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跟蹤瞭解,組織督查調研,通報工作進展,協調相關部門化解案件,切實防範積案發生。各省(區、市)也要建立相應的通報制度和協調解決機制。

(四)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以各種藉口不履行法律義務、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採取各種方式阻礙、干預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關機關應當將案件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紀律責任。對黨政機關違規進行民事經濟活動,情節嚴重或者引起羣體性事件的,要追究有關黨政機關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規範黨政機關參與民事經濟活動的問題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統籌規劃,綜合協調,認真解決。黨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要對本地區本部門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工作負總責,切實承擔起領導責任,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地區本部門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相關工作,將其與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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