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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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如果單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單位判處罰金,對於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判處刑罰。一般來説,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對犯罪起指揮、組織、決策作用的人員,主要是公司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直接實施犯罪的人員,主要是公司中的其他從業人員或工作人員,概括起來表現行為包括:直接實施犯罪行為、具體完成單位犯罪計劃的人員;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組織、授意或者指揮下,積極參與和實施犯罪的人員;為實現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圖,積極參與、實施的人員。根據2012年《刑訴法解釋》規定,如果單位犯罪,則被告人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工;2021年新刑訴法解釋,將上述訴訟代表人的範圍做了調整:(1)新增“實際控制人”作為訴訟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是能夠對於單位有控股權利的股東、能夠組織、指使單位實施違法行為的實際操控人,或者是沒有在股東名冊的,對單位的財產能夠實際支配的稱為實際控制人;(2)對於在單位內部確定訴訟代表人的情形,可以由被告單位委託律師等單位以外的人員作為訴訟代表人,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如果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等均已涉案,職工又需作為證人,可能就無法從單位內部確定訴訟代表人。另外,訴訟代表人不可以同時擔任被告單位或者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的有關人員的辯護人,主要是因為這兩種訴訟角色可能存在利益衝突,單位可能希望認罪認罰,獲得輕罰;但是主要責任人員也許認為自己無罪,二者的利益存在衝突,如果同時為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做辯護人,明顯是不符合程序正當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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