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單位犯罪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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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單位犯罪的規定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刑法中所有犯罪的犯罪構成必然包括犯罪主體,沒有犯罪主體就談不上構成犯罪,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有自然人,也有單位,一般對單位的處罰主要處在雙罰制當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在很多罪名當中都會明確規定是否能夠由單位構成犯罪,如果不能要怎麼處理司法實踐當中的問題?讓小編來告訴大家刑事訴訟法單位犯罪的規定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單位犯罪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處罰原則

(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引者注)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裏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於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

(二)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綜上所述,在刑法當中如果以單位名義犯罪,單位不一定會受到處罰,有些是雙罰制的,有些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具體怎麼處理根據不同的案件而確定,刑事訴訟法單位犯罪的規定有哪些小編已經為大家整理出來了,對於單位犯罪還需注意的是,主觀方面是否體現了單位的整體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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