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姦在牀的證據是否被法院採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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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家”牀上“捉姦”的行為:如果在他人住宅或賓館內收取證據,不但取的證據不被法院採納,反而可能會吃“侵權”官司。在公共場所取證的“捉姦”證據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較大。如果發生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範疇,行為人的行為就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其次捉姦後迫使過錯方簽訂“認罪書”或者財產分配方案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願”的契約基本原則,法院認定的可能性不大。

捉姦在牀的證據是否被法院採納問題

那麼哪些證據能到法院的認可?自家牀上“捉姦”拍照合法有效。自家牀上“捉姦”,照片不要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於庭審舉證。

1.自家牀上“捉姦”拍照合法有效。如果進入自家牀邊,舉起攝像機“咔嚓”拍下牀上時況,照片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較大。

最高人民法院吳曉芳法官在“羅某訴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評析認為:“羅某是在她自己家裏捉到奸宿的孫某與自己丈夫的,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所以,構不成刑事責任。至於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孫某的其他權益如名譽權等還有待探討。那要看她的目的、傳播的範圍和後果,如果是為了離婚訴訟中取證,證明丈夫有過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照片只作為給法院及有關部門提交的證據,這些都不違法”。

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庭庭長齊麗華認為,法律保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只要是合法的權益,無論其性別、地位,都將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羅某“捉姦”拍照的行為來説,孫某告其侵犯她的合法權益,主要看她要求維護什麼權益,如果是名譽權的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她的名譽權已被她自己破壞了,法律也無法保護。儘管羅玲在取證過程中,行為可能有些過激,但只要主觀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觀上又不是故意宣揚,從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説侵犯了孫某提的權益問題。

因此,自家牀上“捉姦”,行為不要過激,照片不要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於庭審舉證,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

2.“別人家”牀上“捉姦”,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賓館內收取證據,不但取的證據不被法院採納,反而可能會吃“侵權”官司。

3.在公共場所取證的“捉姦”證據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較大。雖然在大眾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園發生性行為的現象。如果發生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範疇,行為人的行為就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並且,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因此,取的證據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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