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是否應當就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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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小區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頻發,然而,實踐中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常常無法查明實際加害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實際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在高空拋物、墜物致損卻無法查明實際加害人的情況下,物業公司的法律責任及範圍是此類案件的重要爭議焦點。本文主要通過分析三個典型案例,探究司法實踐中物業公司在小區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損事件中的責任問題,以期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有所裨益。
物業公司是否應當就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承擔責任?

一、參考案例




(一)案例1:(2018)粵民申996號

鄧某在涉案樓宇4樓空中花園綠化地被樓上墜落的大理石碎塊所傷後,選擇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訴請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再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作為涉案樓宇的物業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然而,物業公司提供的照片等證據僅能證明墜落的大理石不是涉案樓宇外牆的組成部分,但尚不足以證明該大理石並非其管理下的公共區域內的擱置物。因此,物業公司未依法完成其舉證責任,二審判決判令其承擔賠償責任,並無不妥。物業公司賠償後,若發現另有責任人,可依法向其追償。駁回物業公司的再審申請。

(二)案例2:(2020)粵0307民初31605號

林某經過深圳市龍崗區某小區住宅樓之間的通道時,被高空墜物即一瓶紅色噴霧器罐砸中額頭倒地後,被告某物業公司保安發現進行救助並撥打120救護車、110報警。林某經就醫治療,住院期間物業公司墊付醫療費3萬元。林某起訴物業公司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被高空墜落的一瓶紅色噴霧器罐砸傷,該罐瓶雖屬不明拋擲物、墜落物,但明顯繫有主物,並非被告承擔物業管理義務的物品和範圍,且在原告受傷後進行了及時有效的救助行為,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駁回。

(三)案例3

葉某放在小區內的小轎車疑似被滅火器高空墜落砸損,但未能找到肇事者。葉某遂向珠海市某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物業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

一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安保管理不到位,屬於本案侵權行為的間接因素。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賠償責任,賠償葉某30%的損失。二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在其職責範圍內對小區及公有部分負有安全管理義務,而物業公司未對管理的小區居民樓、以及車輛停放現場設置監控錄像,物業巡邏人員也未能及時發現業主車輛受損情況,並未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但與侵權人的責任相比,物業公司的責任明顯較輕,一審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物業公司是否應當就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承擔責任? 第2張

二、律師點評




(一)針對物業公司在小區“高空拋物、墜物”中的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做了明確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二)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對建築物的安全負有保障義務,因此,在物業公司管理範圍內發生的高空拋物、墜物侵權事件,物業公司只有證明其採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才能免責。在案例1中,物業服務企業不能證明墜落物並非公共管理區域,因此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案例2中,原告系被有主物砸傷,雖不能明確拋擲人,但該拋擲物明顯非物業管理義務的範圍,且物業公司在原告受傷後及時採取了有效救助行為,因此法院認為物業已盡到相應的保障義務而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案例3中,物業公司未對管理的小區居民樓、車輛停放現場設置監控錄像,物業巡邏人員也未及時發現車輛受損情況,因此法院認為其並未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判決物業公司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三)在無法查明實際侵權行為人時,如果物業公司有證據證明拋墜物並非其承擔物業管理義務的物品或範圍,且在事故發生前後盡到了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如安裝監控設備、保安定時巡邏、張貼警示文書、提供及時救助等,則應當認定物業公司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物業公司是否應當就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承擔責任? 第3張

三、律師建議




(一)應對高空拋物、墜物,物業公司應當做到

1.對管理的小區居民樓、車輛停放現場設置監控錄像(建議提前告知業主監控設置區域,並注意保障隱私安全);

2.安排物業保安人員定時在小區內巡邏,在物業日常管理記錄本內記錄巡邏詳情;

3.在高空拋物(墜物)投訴或事件出現時,立即安排人員進行調查,迅速辨認拋物方向、樓層號碼、位置,設法尋找責任人;

4.派人看管好拋下的物品(證物),如所拋的物品砸壞公共設施、車輛等,應用線圈圍起來,並拍照存案;

5.如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人員受傷,應及時封鎖現場、通知救護車及公安機關;協助照顧傷者,設法尋找責任人或證人。

(二)應對高空拋物,小區業主應當做到

1.充分認識高空拋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養成文明的生活習慣,杜絕高空拋物;

2.注重言傳身教,用模範行為教育孩童不要往樓下亂扔雜物;

3.不在陽台及窗户上擺放花盆、掛放拖把等雜物;

4.不擅自違規搭建陽台,破壞建築結構;

5.業主應當相互監督和提醒,發現問題及時聯繫有關部門處理。

物業公司是否應當就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承擔責任? 第4張

四、參考法規




(一)《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法發〔2019〕25號)

12.依法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物業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後,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燬、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失效/廢止)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物業公司是否應當就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承擔責任? 第5張

五、律師總結




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損害社區居民人身、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糾紛。因此,為了杜絕此類事件發生,物業公司不論在事前、事後均應當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小區居民也應當嚴格遵守物業管理規約,約束自身行為。只有物業和業主攜手努力,才能從根本上化解糾紛矛盾,實現和諧社區,共創美麗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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