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適用研究(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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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適用研究(十七)

當前時代背景下,對保險詐騙行為的認定重點要更多的放在法益保護上,而不是過分強調犯罪分子的特殊身份一般主體的保險欺詐行為只要侵害了保險詐騙罪法益就可以認定為保險詐騙罪,共同犯罪下要避免在量刑上因為身份原因產生的“避重就輕”現象,在犯罪着手的認定上則要結合人權保障與法益保護兩個方面,針對不同的法定行為類型確定不同的犯罪着手以達到刑法價值的平衡。

現階段雖然司法實務中已經出現新的情形保險詐騙罪的立法尚未修正,但也只能繼續沿用原有條款當前司法上的疑難問題需要法律條款的疊新加以解決。在針對未來在立法方面的完善上,首先取消保險詐騙罪對犯罪主體身份的限制,建立一般主體的立法模式。保險詐騙行為侵犯的法益是保險公司財產與保險經濟秩序的穩定,一般主體也可以對該法益造成破壞,更新立法模式有利於打擊新型保險詐騙類犯罪然後要在法條中明確行為人非法佔有保險金的犯罪目的。保險詐騙罪的法律條文中,並沒有明確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保險金的犯罪意圖,對保險詐騙罪的認定僅僅是從客觀行為出發,容易造成客觀歸罪的局面。保險詐騙行為是隱瞞欺詐行為和騙取保險金行為相結合復行為,唯有明確了行為人非法佔有保險金的犯罪目的,才能明確不同犯罪行為的着手點,才能在司法實踐上更充分的實現罪刑均衡。

 

參考文獻

一、著作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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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論文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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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尤冰寧保險欺詐的風險防範及處理——以車輛保險欺詐為路徑”,《上海保險》,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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