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判例淺析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主張法定賠償項目之外的合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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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時,當事人通常只按照法定賠償項目主張權利。往往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除了法定賠償項目的損失之外,還有其他合理損失。如果當事人不主張其他合理損失項目,那麼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該類損失將由當事人自己負擔,難以通過司法途徑維護合法權益。針對該問題,河南光法(洛陽)律師事務所交通事故法律服務部門專門進行了司法判例研究,特以為學生主張補課費為例,通過本文分析如何主張法定賠償項目之外的合理損失。

通過判例淺析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主張法定賠償項目之外的合理損失

相關法律法規

關於交通事故案件法定賠償項目的權利主張,主要依據以下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範圍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從以上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看,當交通事故發生後,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依法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因傷致殘的相關費用、受害人死亡的相關費用。通過文義解釋,按照法律條文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對條文進行解釋,同時參考語法、標點符號、用語順序等產生或決定的含義,表明對於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定賠償項目已經列明,主張在法定賠償項目之外的費用賠償沒有法律依據。然而,該種解釋的説服力有限,對於受害人一方是不公平的。通過目的解釋,即根據法律條文的目的闡明法律條文的含義,以上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的目的從維護被侵權人的利益來考慮,應儘可能地對被侵權人提供充分的保護。可以推知,《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進行的列舉僅是一般性列舉,屬於不完全列舉。筆者認為,在此應作擴大並有利於被侵權人的解釋,以維護被侵權人合法正當權利。

相關判例

為使讀者更直觀地瞭解法院裁判觀點,特以為學生主張補課費為例,截取司法判例法院判決原文。

判例一

審理法院: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豫12民終1533號

裁判日期:2019年6月28日

法院判決(只截取了相關部分):

一審法院認為,補課費:本案邢某浩發生住院及院外休息期間的補課費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且系實際產生的損失,故予以支持。結合邢某浩受傷治療情況及學校出具的休學證明,雖邢某浩住院期間補課費僅提交了證人證言,但因住院期間影響到了邢某浩的正常學習,故關於補課費酌定為16000元較為適宜。本案邢某浩發生的補課費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且系實際產生的損失,故予以支持。關於補課費的性質來看,補課費與誤工費實屬同一範疇,都是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只是誤工費是對受害人因事故無法正常工作所減少的收入賠償,而補課費是由於事故導致無法正常上學所增加的支出賠償,應屬於保險賠償項目。

二審法院認為,邢某浩系將要參加高考的高三學生,因交通事故受傷導致其無法正常上學,由此產生的補課費屬合理損失,同時其在一審時提交了員旗、任曉萍證言和出院後補課機構河南六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收據證明補課費用屬客觀發生費用,一審法院對邢某浩補課費酌定為16000元,並無不當。天安保險公司稱補課費屬於間接損失不應承擔。天安保險公司一、二審均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對天安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判例二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滬01民終6083號

裁判日期:2016年8月23日

法院判決(只截取了相關部分):

一審法院認為,對於補課費,根據曹某提供的網銀轉賬回執單及對賬單顯示,曹某母親於2015年1月16日為曹某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補課費10,000元。原審法院認為,曹某受傷後在家休息,聘請家教予以補習是屬合理,該筆費用的時間跨度與曹某的受傷休息期間相匹配,金額亦在合理範圍內,故對於該10,000元,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中曹某的補課費10,000元是否應計入損失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曹某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因傷休息在家期間請家教補習合乎情理,且就家教市場而言確實無法強求家長提供發票,在此基礎上一審法院確認10,000元補課費,尚屬合理範圍,並無不當。上訴人郭某一方、西外學校認為補課費過高的主張,本院不予採納。

判例三

審理法院: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3)浦民初字第4130號

裁判日期:2014年2月21日

法院判決(只截取了相關部分):

十二、補課費。原告提供補課費收據主張受傷期間聘請老師補課,支付補課費8000元,兩被告對補課費收據提出異議,不予認可補課費。本院認為原告受傷時系在校初一學生,其因交通事故導致無法正常接受學校教育,若該狀況不能得到補救,必然對其學業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事發時臨近初一學期期末,原告家人聘請家教為原告補課,支付補課費並無不妥,該補課費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被告公交公司應予以賠償,但原告主張的補課費8000元,數額偏高,本院不予認定,本院結合原告傷後休息時間及本市補課費行情,酌情認定補課費為4000元。

判例四

審理法院: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6)魯0103民初7214號

裁判日期:2014年2月21日

被告認為:對山東師範大學附屬中學開具的請假證明無異議,對補課費不予認可,補課費是否賠償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及相關法律法規來判斷,該條規定的侵權賠償項目不包括補課費,因賠償項目屬法定事項,不應隨意擴大,故補課費沒有法律依據。補課費雖未列入交強險賠償項目,但補課費的性質類似於誤工費,均是因交通事故耽誤工作或學業造成的,故補課費應由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從證據的形式上看,原告方提供的補課費單據在內容和形式上均存在瑕疵,不能證明該筆費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補課費的單據應以正式發票為憑證。

法院判決(只截取了相關部分):

(9)補課費。原告趙雨軒主張的補課費屬於間接損失,其主張該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認定。

對上述四個判例觀點總結如下:

前三個判例的相同點:第一,均認為補課費用的產生與交通事故或者人身損害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第二,補課費屬於合理損失,亦屬於保險理賠範圍之內;第三,對於產生的補課費數額參照案件管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收入水平、教育支出水平、行業情況予以酌情確定。對於判例四,該判決實際上認可了被告觀點,即補課費不屬於法定賠償項目,且原告提交證據存在瑕疵,不能證明補課費產生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所以法院判決不予支持該項目相關賠償。

如何主張法定賠償項目之外的合理損失呢?

筆者認為,以交通事故案件中主張的補課費用為例:律師介入案件後,應仔細研判當事人現有的證據材料,看當事人準備的證據材料能否充分證明待證事實。結合實務經驗,列舉一些應準備的證據材料:

1、當事人病例資料以證明住院、門診就醫就診時間,以證明因事故受傷合理的治療及休養情況;

2、所在學校或教育機構出具的因交通事故發生未能入校學習的證明資料;

3、當事人與接收補課機構或參與補課人員之間的合同,以證明補課費用產生依據;

4、收費憑證,以證明具體補課費用數額;

5、接收補課的機構營業執照以及人員的教育資格證,以證明補課費用發生的合理性。

如果補課費用將要產生,應提醒當事人正確認識交通事故案件賠償項目及賠償標準,將當事人的預期調整在合理合法範圍之內,避免補課費用超出當地行業標準。如果其主張的補課費用已經產生,應及時提醒當事人收集必要的證據材料。代理律師對於包括補課費用在內的合理費用,在法律適用層面應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法律規定的必要性、合理性進行再解讀。在法律沒有規定相關費用時,不妨對現有規定做擴大解釋或者目的解釋,從而維護當事人合法合理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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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交通事故律師團隊

編輯: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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