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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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

一、如何認定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

發生交通事故大部分情況下都會造成損失,我國在交通事故的財產賠償中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導致的財產利益的損失。通常包括車輛、物品及其他有關設施的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和善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這停業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其中的設施一般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

對於直接財產損失,通常適用“全部賠償”的原則,即折價賠償,也就是説將被侵害的財產計算出實際減少的價值。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班,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的價值,並依據相關標準進行折價賠償。

間接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指可以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包括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財產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實際中經常碰到的常見賠償請求項目有:停運損失、養路費、保險費、運管費、受損物品必將獲得的利益等。

停運損失。可以要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滯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來確定。

養路費、保險費、運管費一般是得不到支持的,因為即使沒有發生交通事故該部分費用也是要承擔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滯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二、車禍財產損失怎麼處理

(1)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2)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3)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4)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三、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標準是多少

對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賠償標準,以往由《辦法》規定,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其他案件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也是參照《辦法》計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區分標準;

(二)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

(三)道路交通事故財產賠償金額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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