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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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之債

如何認定共同債務?

共同之債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為共同生活需要所借的債務,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也為了避免夫妻之間因債務問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我國法律對於夫妻之間的共同之債有着明確的歸屬,那麼,共同之債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共同之債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在正確區分夫妻共同債務時,要看所借款項的用途。根據相關規定,下列情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三、離婚夫妻如何承擔共同債務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財產償還;

  2、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如果債權人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此時,不需要區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是有清償責任的。

 以上是關於共同之債法律規定是怎樣的相關內容,夫妻之間的共同之債需要由夫妻雙方共同來承擔,如果夫妻離婚,夫妻的共同之債一般從夫妻共同財產中進行償還,不足部分由夫妻共同償還,可以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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