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供述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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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是指二人或以上實施共同犯罪中,被指控與被告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案犯在主觀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共同犯罪的行為。刑訴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視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所以,同案犯供述屬於被告人供述,系待補強證據,屬於孤證,必須與其他證據互相印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僅有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同案犯供述的,即便可以相互印證,也不能作為被告人定罪的依據。特別是同案犯和被告人之間有着直接的利益衝突,其供述對“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事實和被告人在行為過程中的地位”的證明力較低,在被告人不承認犯罪的情況下,僅憑同案犯供述是不能認定被告有罪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第453號“張建國販賣毒品-如何理解和把握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規定“確立了三條把握被告人供述等言詞證據的裁判規則:一是不能僅憑言詞證據,尤其不能僅憑同案被告人供述認定犯罪事實;二是嚴格排除非法言詞證據,尤其是嚴格排除同案被告人的非法言詞證據;同時必須排除同案被告人之間串供的可能性;三是各類證據之間的矛盾必須得到排除,形成一個互相補充,互相印證,完整,縝密的證據鎖鏈,從而從能得出唯一的證明結論。所以,辯護人在閲卷審查同案犯供述時首先要審查同案被告供述是否一致,是否可以相互印證,是否有矛盾的地方,同時要看證據鏈是否完整。

同案犯供述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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