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律師調查令法官拒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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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律師調查令法官拒絕是否合法?

申請律師調查令法官拒絕是否合法

申請律師調查令法官拒絕是否合法要根據具備具備申請調查令的條件而定,不符合條件的法官司應當拒絕處理,律師調查令是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法院支持律師調查案件相關情況而簽發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律師可以持調查令要求相關部門出具涉案當事人或者機構的銀行賬號、檔案材料、權利憑證等。

二、申請律師調查令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申請調查令的材料有調查令申請書,以下是申請律師調查令的相關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當事人或經當事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

2、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述明需要收集的證據和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以及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原因;

3、持令人是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僅限於取得有效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

三、如何申請律師調查令?

律師調查令本質上是法院的一種授權行為,是法官將自己的調查取證權授權給律師。如果被調查單位拒絕配合律師持律師調查令的調證,實際是拒絕法官和法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發現接受調查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向其上級機關或其所在單位出具司法建議,並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法官對於律師調查令的申請具有審查的權利,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律師調查令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簽發。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由合議庭審判長、獨任法官或者執行法官簽發調查令。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口頭告知申請人,説明理由並記錄在卷。

在案件審理中都是通過證據來判定結果,作為法官因為各種原因不方便出面收集證據,就會把收集證據的權利授權給律師,但是需要給律師簽發律師調查證,不過簽發律師調查證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簽發,不符合條件的就會拒絕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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