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關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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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與補充協議是什麼關係?

居間合同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關係是怎樣的

“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於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係。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

二、補充協議是否構成合同主要內容?

“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內容,也可以説是非主要條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麼談不上“協議補充”。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以及《合同法》總則、分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影響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有三:即當事人條款、標的條款和數量條款。這些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談不到生效,更談不上履行。此時,“補充協議”沒有存在的前提。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必備條款達成的協議,不是“補充協議”而是一個“新協議”,對“新協議”中的非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有“補充協議”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根據《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項補充的首選方式,即當事人對於主合同中的上述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首先賦予當事人“協議補充”。只有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才能按照主合同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進行補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補充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就不能適用第62條規定的任意性規範。

三、當主合同和補充協議存在衝突時,應以哪個為準?

通常情況下應以補充協議為準,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合同生效和修改需要批准而補充協議未經批准,招投標的合同,補充協議構成對主合同的實質性變更而又未經備案的則以主合同為準。

相信在瞭解了居間合同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關係後,我們對於補充協議的制定和履約有了更深入的瞭解,居間合同補充協議作為主合同的一部分承擔着重要的補充作用,在簽訂補充協議時建議對相應條款進行仔細斟酌,完善主合同中未明細事宜,如果涉及法律條款諮詢,可以與本站的專業人員取得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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