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包經營簽訂合同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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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承包經營簽訂合同主體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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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企業承包經營合同要注意什麼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與一般經濟合同有所不同。因此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應根據合同的特點,按照法律要求和規定進行認真、自願的協商。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企業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雖然存在行政隸屬關係,但在合同關係上他們是平等的。因此,國務院發佈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規定:“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合同雙方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和協商的原則。”

(二)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雙方必須兼顧國家、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利益,調動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積極性,挖掘企業內部潛力,確保上交國家利潤,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能力,逐步改善職工生活。

(三)承包經營合同必須體現權、責、利相結合的原則,落實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在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上,合同應體現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的原則。

其實很多都是對於農村當中的農田、荒地、山地等等進行的承包,當然承包會有承包期,具體的承包期雖然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之後確定,但是我國《土地管理法》裏面其實也是對承包的最長期限作出了規定的,此時針對不同類型的土地,法律方面規定的承包期限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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