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企業承包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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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生產經營承包中往往會發生一些承包人架空公司權利,轉移公司資產或者找競爭公司直接將承包經營項目撬走等這樣的現象,所以在企業承包合同簽訂時一定要明確規定,那麼有哪些是需要在企業承包合同注意事項呢?

簽訂企業承包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財務控制問題

業務可以承包,但是財務人員必須牢牢控制在股東手中,財務一旦混亂或被承包人控制,這個公司將會出現很多虛假賬務,甚至被掏空,所以在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時,必須對財務人員的選聘權有明確約定。按照公司治理、會計制度規範和強制性法律規定,財務也應當是規範和獨立的。此外,承包人經營期間所負債務,對外應當由公司承擔,對內可以按照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為了避免對外債務的風險,發包人應當控制財務。

二、企業資金分帳制度問題

資金分帳制度即劃分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分別列帳。具體做法是:承包前企業佔用的全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列為國家資金,承包期間利用貸款形式的固定資產。用留利還貸的,劃入企業資金;税前還貸的,按承包前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比例,折算成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承包期間所提到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按固定資產中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的比例,分別列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

實行資金分帳制度,必須注意以下兩點:

(1)無論是國家資金還是企業資金,都是全民所有制財產;

(2)承包方對企業資金必須合理使用。通常企業資金應當作為承包經營企業的風險基金。承包期滿後轉入下期承包的企業資金。

三、承包前債權債務的問題

承包經營責任制並不改變企業的法律地位。企業承包後,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並不是由企業變為企業經營者。因此無論是承包前的債權債務,還是承包後的債權債務,它的承受者都是企業。承包方特別是企業經營者不能借口這些債務是承包以前的,而拒絕接受或承擔責任。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前,即核定承包基數時,把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考慮進去,並據此合理地確定利潤基數和遞增比例。如果確定承包基數和遞增比例時沒有考慮到承包前的債權債務,那麼在承包過程中,企業應以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身份負責受領或清償。然後,對受領的債權,按其數額加進上繳利潤指標;對清償債務的支出,應從上繳利潤指標中減去。

四、承包經營期間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重大權益、印章保管問題

承包人承包人可以作為法定代表人,但是必須約定製約機制,否則承包人有經營權、用人權、財務權,權利大到極致就沒有監督,必然出現混亂。股東會和董事會必須繼續發揮作用,切不可因為承包經營而退出。股東對於重大股權,比如公司改制、增減股、分立、合併、兼併、重大投資、應經方向大的變化等等,這些股東權益不能擅自放棄或承包。公司印章一般會交給承包人保管,但是這樣容易後患無窮,為了防止虛假合同、虛構債務等等,最好公司設專人保管印章,反所簽章之文件,必須有承包人或承包人制定的人簽字並留備份。

五、公司承包經營期間的收益分配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承包經營合同違反公司法有關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規定等規定無效。《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如承包經營合同違反此規定無效。

企業承包合同簽訂時一定要十分謹慎,需要明確企業承包合同注意事項,企業經濟財務必須控制在股東手裏,財務也要分權管理獨立規範。要有明確規範的制約機制,規定承包人在企業經營可以執行的權利,避免權利濫用,導致公司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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