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刑事委託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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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刑事委託代理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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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委託合同如何書寫

 委託人因被告人涉嫌 一案,特委託律師律師事物所律師出庭辯護,現經雙方協商,茲訂立下列條款:

一、律師事物所指派律師擔任被告人第審辯護人辯護人,依法出庭辯護。

二、根據律師業務收費的有關規定,委託應向律師事物所支付辯護費人民幣元整。

三、本委託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審終結時止。

四、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五、被告人必須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否則辯護律師有權拒絕出庭辯護,所收辯護費不予退還

六、本委託合同如需補充、變更,應另行協議。

委託人:(簽字或蓋章)

被委託人:(蓋章)

主任律師:(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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