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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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委託代理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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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委託代理合同法律特徵:
1、受託人應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處理委託事務。
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人委託的事務過程中,只有按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從事委託活動,委託人才會承認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而產生的行為後果。
2、委託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以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
3、委託合同的客體是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行為。
委託人和受託人訂立委託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受託人辦理一定委託事務來實現委託人追求的結果。
4、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5、委託合同為雙務合同。委託合同一經成立,無償有償與否,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
6、委託合同為諾成不要式合同。
委託合同的訂立不僅要有委託人的委託意思表示,還應有受託人的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而願意為其辦理委託事務的承諾。如果受託人予以承諾的,則委託合同自該承諾生效之日起即成立,無須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種行為作為委託合同成立的條件,因此委託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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