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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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的特徵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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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委託合同的特徵

委託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徵是:

1、委託合同是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當委託人將自己的事務託付他人辦理時,受託人作出允許才可達成合意,自受託人作出允諾之時,委託合同即告成立。

2、委託合同可以是無償單務合同,也可以為雙務有償合同。凡屬於民事日常生活與活動的事務,通常為無償單務性委託合同。只有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要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委託合同方成為有償雙務合同。

3、委託合同的標的是處理事務的行為,委託合同只強調以處理事務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務且有成果為要件。委託合同不適用於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和履行人身性質的債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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