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確權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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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糾紛確權申請書

農村土地糾紛確權申請書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於 的土地為 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情況

請求確權地塊名稱: ,位置: ,面積:未定。

二 主要事實

一九七九年農村土地分包到户時,當時XX鎮壓八甲村第一小組將籠古了口分包給高XX一家三口作為其承包地。由於當時此地塊位於牛路邊,來往牛馬糟蹋嚴重,生產隊隊委決定不丈量該土地,只是明確四至線為東至二隊水溝邊,南至牛路邊,西至林躍能開慌處老地埂為界,北至山腳老路邊。1999年,發包方XX鎮壓XX小組民村委(合作社)和承包方高XX一家根據雲法發(1997)43號文件規定及我國農村土地法律法規規定及雙方協商,從新簽訂了《農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該合同書明確籠古了口為高XX家的承包土地,同時載明該宗地的四至和麪積,對該宗地未進行認真丈量,將該宗地塊面積寫明瞭1.2畝,但該宗地至原牛路實際面積比合同書上所約定的面積稍大。高XX死後,2009年 月,高XX妻子黃XX由於沒有勞力,決定將該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組成員黃ZZ。在2010年4月,為方便交通,XX鎮壓八甲一村民經過集體討論決定,將經過高XX家承包地的籠古了口的南邊牛路改告成簡易公路,因簡易公路比以前牛路稍窄,並且因為牛路改造使爭議地塊發生變形,從而模糊了本屬於XX小組集體土地牛咱與高XX承包土地的界線。 2011年3月,八甲二組村民呂XX無視XX小組和高XX屬於該地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事實,以無端理由強佔XX小組和高XX的土地,將碎石等雜物堆放在申請人的集體土地和高XX家承包地上,妨礙了XX小組和高XX家對該宗土地的經營使用權,侵害了XX小組和高XX家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行為。XX小組村民和高XX一家為此多次與侵權人呂XX交涉,但無任何結果,並説那裏是他慌的土地,無奈只好向人民政府反映,望人民政府為我們XX小組全體村民作主,排除呂XX的侵佔行為。同時,為我們XX小組與高XX家的土地界線確權,明確雙方的界線。

(本案例僅供參考,需依照當事人實際情況來填寫,如有必要可以讓律師代筆)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為國家所有,二為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為鄉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定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呂XX系八甲二組的村民,其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佔有該爭議土地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包、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申請人認為, 作為 土地的發包方,是該地塊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將該地塊發包給 , 依法轉讓給 ,這是合法有效的。現因客觀原因導致 集體所有的土地與 承包地界線不明,那是 與 雙方之間的問題,而與 沒有任何關係。現 沒有與 簽訂任何土地轉讓協議,也沒有法定事由,而無端侵佔我村集體土地,根據《民法典》 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該依法承擔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關係關係到農村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關係到國家基本的農村經營制度,關係到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長期穩定和土地承包經營關係的穩定,懇請行政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土地 的土地依法確認為 所有,並排除 侵佔行為。

申請人: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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