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樣式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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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樣式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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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甲方)

居間人:(乙方)

茲為不動產房屋委託出賣訂約的媒介經當事人議定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本合同記載不動產房屋(價格 元整)出賣事宜,委託乙方辦理訂約的媒介一切行為,而乙方承認。

第二條 本合同不動產房屋如下:

地點:   市  路  地  號

門牌號:   市  區  路  號

式樣:   式

建築面積:

構造:

第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間自    起至    止  個月。但期間屆滿後不再另訂合同的,本合同自然消滅。

第四條 合同有效期間內,甲方不得擅自另再委託他人,或自行與他人訂約出賣等情事。

第五條 委託事務有關費用由甲方負擔,而乙方必須提示其必要款額憑據或計算書或説明原因時,甲方應酌情給付。但委託事務終了時應即互相合算,多退少補。

第六條 乙方關於訂約事項就其所知,應據實報告於甲方,對於訂立合同或支付款項無能力的人不得為媒介。

第七條 甲方應於乙方媒介而成立合同辦妥授權事務完竣時,給付乙方人民幣  元整為本件辦理委託事務的報酬金。

第八條 前條報酬金於合同有效期間內乙方未完成授權事務者,乙方應喪失該項報酬的請求並應償還費用。

前項情形甲方已有先付費用的,乙方應即退還甲方。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訂明事項依法的規定及有關法令的規定準用。

第十條 本合同代書費及應貼印花由甲、乙雙方各負擔其份額。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委託人(甲方):

居間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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