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中約定 - 合夥人退夥無需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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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中約定 合夥人退夥無需清算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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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退夥怎麼清算

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債務;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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