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股東合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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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股東合夥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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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協議與股東協議區別


股東協議是公司內股東之間的協議,個人合作協議更純粹個合作協議,之間存在的較明顯的區別。

1、股東協議是股東之間的協議,基礎是雙方都是公司的股東,雙方在出資範圍內對公司承擔責任,通過公司章程成立公司。

2、個人合作協議,雙方根據合作協議承擔責任、享受權利。可以存在於合夥等多種企業形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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