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合同和合夥協議有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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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協議是公司內股東之間的協議,個人合作協議更純粹個合作協議,之間存在的較明顯的區別,兩者從意義上、約定內容上等等有很多的不同。

股東合同和合夥協議有啥區別

1、股東協議是股東之間的協議,基礎是雙方都是公司的股東,雙方在出資範圍內對公司承擔責任,通過公司章程成立公司。

2、個人合作協議,雙方根據合作協議承擔責任、享受權利。可以存在於合夥等多種企業形式中。

(一)合夥協議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法律特徵是:

1、合夥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

2、合夥是按合夥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

3、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

4、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應當簽訂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夥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夥關係。

(二)股東協議書主要內容

1、重大決策的制定。誰控制了董事會,就控制了公司,擁有對重大決策的制定權。大股東可以很容易做到控制董事會。通常,股東協議書可以有一個條款,規定一些特定的決策需要全體股東的批准。這種規定可以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2、融資安排和股東給公司的貸款。公司運作起來經常需要股東投錢進來,為了保障投錢股東的利益,可以考慮拿公司的資產來抵押給投錢股東,並且支付合理的利息。

3、 股份轉讓條款,指一個股東想買斷另一個股東時如何處理的條款。一個常見的規定是,一方可以提出買斷另一方股份的提議和出價,另一方有權決定接受還是拒絕。如果另一方拒絕,則必須要反過來按原來的出價買斷提議方的股份。這種規定提供了對雙方利益的保護和一個有效的股東退出機制。

4、股東離婚時導致股份被分割給前配偶時如何處理。可以考慮制定一個買斷條款,公司(或其他股東)有權買斷轉給前配偶的股份。

5、股東有意外時,如死亡、殘廢時,如何處理。

總的來説,合夥人協議和股東協議都是合作的象徵和保證。保護雙方合法權益不受對方侵害,保障合作順利開展,也是一個積極的發展趨勢。兩者的申請形式和主題不同,不同形式的合作需要不同的合作協議。選對了就是利益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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