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協議與股東協議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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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協議與股東協議區別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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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協議與股東協議區別


股東協議是公司內股東之間的協議,個人合作協議更純粹個合作協議,之間存在的較明顯的區別。

1、股東協議是股東之間的協議,基礎是雙方都是公司的股東,雙方在出資範圍內對公司承擔責任,通過公司章程成立公司。

2、個人合作協議,雙方根據合作協議承擔責任、享受權利。可以存在於合夥等多種企業形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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