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入夥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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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入夥的生效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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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入夥的條件有哪些

《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入夥的條件為:
(1)應當經過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
(2)新合夥人入夥後,即取得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新合夥人入夥後,原則上應享有與原合夥人同等的地位,即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承擔同等的責任。
入夥協議另有規定的,依照合夥協議的規定執行。
(3)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 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四十四條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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