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不籤勞動合同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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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工付出勞動理應簽訂勞動合同

臨時工不籤勞動合同有什麼影響?

在法律意義上,沒有臨時工這個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都是勞動工,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待遇、工作年限等。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在法律意義上,已經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區別。臨時工的本質是源於上世紀90年代,國務院發文推行公務員制度改革。各省市各部門開始制定“三定方案”(定機構,定編制,定職能)。相對於有編制的“編內人員”,臨時工被統稱為“編外人員”。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臨時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無論是《勞動法》還是新的《勞動合同法》,均未以“臨時工”與“正式工”來劃分和規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而是規定雙方都應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此來規範雙方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按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同樣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與這些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法定的期限,就會面臨支付雙倍公司和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對於勞動者來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難以進行救濟。因為沒有對於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薪資報酬、工作崗位等的約定,即使用人單位不按照約定發放工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工資將異常困難。因此,維護自己權益的最好方式即通過書面協議將雙方權利義務予以固定,並作為救濟時的合法依據。

目前法律條文上並沒有“臨時工”這一説法,性質上“臨時工”屬於全日制用工的一種。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係從第一天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以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倘若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對自己權利保障會造成極大不利,在薪酬待遇、工作時限、權利義務劃分和救濟渠道規定上都有諸多不便。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未簽訂勞動合同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在勞動爭議發生實務中,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證實勞動關係,則需要提供工作證、牌或者工作服、發放工資記錄等材料證實勞動關係的存在。

臨時工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會很麻煩,需要花大量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係,再進行索賠,不能很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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