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合夥協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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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合夥協議的情形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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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協議撤銷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協議後一年內提出;二、因欺詐、脅迫而訂立。具體來講,主要是:離婚後男女雙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可以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在分割財產之前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能夠舉證證明對方在訂立離婚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實施了欺詐、脅迫等行為,法院會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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