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房屋買賣協議後 - 協議變更什麼情況下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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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房屋買賣協議後 協議變更什麼情況下是可以的?

一、什麼情況下可撤銷合同,進行協議變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情況可以撤消合同。

1、 因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重大誤解”指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合同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內容的行為。雖然是因為當事人主觀錯誤造成的,但沒有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因而可以撤消合同;

2、 顯失公平的房屋買賣合同。“顯失公平”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例如,一方因急需用錢將自己的房屋以明顯低價出賣給他人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顯失公平的合同,因而可以撤消合同;

3、 因受欺詐、脅迫他人或乘人之危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他人或乘人之危是指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有關規定以及其他一引起法律法規的規定,商品房買受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與房地產開發商之間的買賣合同:

(1)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在房屋預售和現房銷售的買賣合同在房屋主體結構出現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的,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人請求解除安置協議。《解釋》第七條規定,“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襝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説明對此安置協議被拆遷人享有解除權。但這種安置協議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是在內容上必須,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是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安置協議;第二是該補償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協議中有明確的位置、用途約定。另外必須是拆遷人將該補嘗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

(3)開發商將商品房出賣後,又將同一房屋進行抵押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八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買受人還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但是在這樣的情形下,一個重要的約束條件是,必須是在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

(4)開放商將同一房屋出售給兩個以上的消費者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解釋》第八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在此時買受人也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約束條件是,必須是在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

(5)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可以解除合同。《解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此項內容是指只要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該條的規定沒有進一步設定關於合同目的實現的條件限制,容易為消費者濫用。

(6)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再將此房屋出賣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可以解除合同。《解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該項內容也是指只要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在將此房屋出賣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對於這一條不能濫用,需要以合同目的是否實現為限制。

(7)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所以,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正常居住適用,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8)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約定,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約定,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9)出賣人遲延交房經催告後三個月期滿出賣人仍未房,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10)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按期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根據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11)因出賣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12)因不可歸責與買受人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13)《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c.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d.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撤銷房屋購買協議是指什麼?

可撤消合同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由於欠缺合法性,根據法律規定,享有撤消權的合同當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而使歸於消滅。可撤消合同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既享有權的一方可行使撤消權而使合同效力歸於消滅,也可拋棄撤消權而使合同繼續生效。

可以看出撤銷房屋買賣協議的情況一般都是因為簽訂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無效合同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撤銷,如果是當事人想要撤銷合同一般都是需要有因為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可能實現,或者是其中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期間沒有履行合同當中的義務,只有這樣才可以進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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