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項目用地合同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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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項目用地合同協議書範本

投資項目用地合同協議書範本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江蘇省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由開發區管委會授權,具體實施南京化學工業園區規劃範圍內的地塊規劃、管理並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對入園企業投資項目用地進行規劃安排、提供相關服務。

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在南京化學工業園園區內投資建設的_______企業,該項目擬定項目名稱為_________、主產品_______、年產量______、總投資______、註冊資金______、註冊日期________、開工日期______、投產日期_______.

為滿足該投資項目建設用地需要,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文件規定,就投資項目用地事宜,本着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經過充分、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標的

1.1乙方在甲方規劃管理範圍內的投資項目用地(以下簡稱“宗地”),位於南京化學工業園區內,地籍編號為_________,面積約________平方米(最終面積以土地管理部門實測為準),其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

1.2甲方確保本合同項下的宗地為國有土地。

第二條土地用途

2.1本合同項下的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目的為滿足乙方該投資項目的建設需要。

2.2在使用期限內,乙方使用宗地必須符合國家以及化工園區有關規劃建設、環保、安全的要求,如需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須按規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

2.3乙方保證按照項目可研批覆和項目概述要求,落實該項目的投資,並按照經批准的投資計劃和項目建設計劃規定的時間實際投入、開工建設、竣工投產。

第三條宗地的交接

3.1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在收到乙方首批土地款15日內,向乙方出具正式的用地紅線圖,經有資質的單位驗線,雙方確認後並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蓋章即視為完成宗地的交接。

3.3乙方在宗地內進行建設和生產時,應當服從甲方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管理和實施。有關投資項目用水、用電、用汽、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廠區內規劃等以及其他設施與園區主管線對接和引入引出工程應按園區規定辦理。

第四條基礎設施條件

4.1項目開工前,甲方必須提供宗地場地平整、臨時道路、臨時用電、臨時用水等項目建設所需條件。

4.2項目投產時,甲方負責宗地具備道路通行、生產給水、生活給水、通訊、通電、通汽、雨排水、污水排放等項目投產所必須的基礎設施條件。

4.3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有關管廊、鐵路、碼頭等公用設施的使用條件、水和蒸汽的供應價格、污水的處理價格等,雙方另行商定。

第五條土地價款

5.1本合同項下宗地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_____元人民幣,宗地總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價款總額為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5.2按5.1之規定,乙方應當支付甲方宗地價款人民幣。該宗地價款包括:省規費、徵地包乾費、宗地場平、必要基礎設施的提供所發生的所有成本費用。該宗地價款不包括乙方應交納的耕地佔用税、契税、測繪費及供地規費。除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本協議另有約定或國家土地政策調整外,乙方無義務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如發生該等費用,由甲方予以支付。

9.6乙方接收宗地後,因遲延用地或違法、違約用地,宗地被收回或由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罰的,不影響甲方向乙方索賠的權利。

第十條法律管轄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均應認真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項下宗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須經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三條其他

13.1本合同及附件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土地管理部門貳份。

13.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訂立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同意本合同未約定事項所引起的爭議或已約定事項在與國家(包括地方政府)相關規定相悖(含發生變化)時的處理,按國家法律、法規及施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住所:法定住所: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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