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股份制企業發起人協議書(示範)
新建股份制企業發起人協議書(示範)
新建股份制企業發起人協議書(示範)
為設立 公司,明確發起人權利義務,A、B、C、D……等 名發起人
經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A、B、C、D……等 人為 公司的發起人。
二、一致推舉 A 為發起人代表。
三、發起人一致同意 公司章程(草案)並聯合設立發起人事務,A 任事
務所主任。
四、公司的經營範圍為:
五、公司初期資本總額為 元,股份總數為 股,每股 元。
六、公司發起人認購全部股份的—%,其餘—%由其他出資人認購。
各發起人認購比例如下:
A 認購 股,佔股份總額的 %;
B 認購 股,佔股份總額的 %;
C 認購 股,佔股份總額的 %;
D 認購 股,佔股份總額的 %。
七、 公司的設立費用為 元,設立費用由A墊付(或由全體發起人平均墊付、或由發起人按比例墊付)。公司成立後,計入公司開辦費。
八、同意發起人A(或B、c、……)以現物出資,出資標的為 設備(或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同意 評估事務所將標的折價實為 元,摺合股份 股。
九、全體發起人一致確認下列責任條款:
1、對屆期無人認購之股份負連帶認購責任;
2、對屆期未繳納之股金負連帶繳納責任;
3、對現物出資評估高於最後審定價額之差價,負連帶補繳責任;
4、公司不成立時,設立費用有A負擔(由發起人平均負擔、由發起人按比例負擔);
5、公司不成立時,對認股人負連帶退還股款責任;
6、公司不成立時,對設立債務負連帶償還責任;
7、因發起人過失致公司財產受損害時,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十、發起人A負責設立申請事務,發起人B負責公司董事、監事選舉事務,發起人C負責其他設立事務(或發起人A負責全部設立事務,其他發起人予以配合)。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發起人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一式 份,發起人各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發起人簽名蓋章:
a(法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法人證件號碼)
b(自然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國籍、身份徵、護照號碼)
c(法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法人證件號碼)
d(法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法人證件號碼)
年 月 日
附件:公司章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