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中是如何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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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中是如何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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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的成立時間,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成立時間合同的訂立一般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一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另一方當事人予以承諾,合同成立。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也要經過要約階段與承諾階段。在保險實務中,一般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約(投保人填寫投保書),保險人予以承諾(保險人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我國《保險法》第13條也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對於人身保險合同,承諾之權大都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通常在審查投保書、被保險人體檢書、高額保單投保人的財務狀況證明後,方決定承保與否,此即“核保”。各人壽保險公司內部大都設有核保部門,其在防止逆選擇、降低企業經營風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保險人核保通過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二、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成立後的人身保險合同何時生效?保險人何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鑑於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期限和交費期限較長、人身保險保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追繳等的特殊性,各國和地區保險業大都把“投保人交納首期保費”作為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有要件“投保人交納首期保費”成立時,人身保險合同才生效,保險人才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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