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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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到合同終止和合同中止,相信很多人都會對這兩個概念混淆吧。保險合同是一種常見的遇到合同中止問題的合同,那麼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的相關的法律知識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由於某種原因的發生而使保險合同暫時失效,待中止事由消失後,合同可繼續履行。在合同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合同的中止,在人壽保險合同中最常見。人壽保險合同大多期限較長,由數年至數十年不等,故其保險費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納。如果投保人在約定的保險費交付時間內沒有按時交納,且超過寬限期(一般為60天)仍未交納,則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各國保險法均規定,效力中止的保險合同可以在效力中止後的2年內申請復效。滿足復效條件復效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樣的效力,可以繼續履行。當然,效力中止的保險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復效申請,或保險人不能接受已發生變化的保險標的,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保險合同終止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後,因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發生,使合同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再繼續,法律效力完全消滅。終止是保險合同發展的最終結果。

(一)自然終止:指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二)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指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後,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告終止。

(三)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指由於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如人身意外傷害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願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的身體的劇烈地、明顯地侵害的事實。保險中,被保險人生病而死亡,就屬於這種情況。

(四)因解除而終止: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解除原有的法律關係,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決解除。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對於投保人來説,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但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除非發現投保方有違法或違約行為。但是對於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的法律規定的知識,主要包括終止和中止的概念以及特徵的比較等等,希望會幫助大家更好的區分兩種情況。如果大家還有疑問,可以在本站進行在線諮詢,我們會提出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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