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是否生效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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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是否生效引糾紛

人身保險合同是否生效引糾紛

顏先生為兒子向保險公司進行了投保,並在投保單上進行了簽字確認。就在他將保險費存入對方指定賬户後僅4天,兒子卻因溺水意外離世。揹負中年喪子之痛的他從保險公司得知,由於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時其兒子已死亡,他無法獲取20餘萬元保險金。為此,他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浦東新區法院金融審判庭開庭對這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審理,這是該院成立全國首個金融審判庭後審理的首起保險類案件。

顏先生在2007年11月22日通過這家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陶女士,為兒子進行了終身壽險、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次日,他將保險費存入約定的扣款銀行賬户。不想,就在當年11月26日,兒子意外死亡。

顏先生訴稱,保險公司同年11月28日從賬户內扣繳了保險費,但並未按照保險合同賠償。對方以收取保險費時被保險人已身故,保險合同未生效為理由拒賠。僅與他又簽訂了一份《補償協議》,約定支付補償金4.5萬元。他認為,這是保險公司在欺騙他。去年雙方交涉後,從拿到當時人身保險單的複印件後得知,合同生效日期為2007年11月23日零時,因而保險公司應該給付其保險金202427元。

對此,保險公司則辯稱,顏先生投保後,公司接到投保單即進入審核審批程序。雖然被投保人是在當年11月26日因意外死亡,但是在扣劃保費時,他們並不知情。公司方根據保險合同中“本合同自我們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用後開始生效,我們按照本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中確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這一條款解釋説,在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險人已經死亡,那麼保險合同自然不能成立。保險公司還認為,顏先生在為兒子投保前,保險業務員已經詳細介紹了合同生效等詳細涉及保險的細節問題,他們是為了照顧對方情緒,方用補償解決雙方糾紛,並非乘人之危和欺騙對方。他們認為,補償協議合法有效。

原告方隨後指出,“我們按照本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中確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説明了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即2007年11月23日。並且,顏先生已交付了保費,履行了義務。而公司方面表示,合同生效時間因繳費方式而異,如當時繳納現金,這份保險合同便可立即生效。保險公司認為,合同成立時間並非生效時間。

由於雙方均不願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該案合議庭合議之後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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