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書範文的格式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8W

一、執行擔保書範文的格式是怎樣的?

執行擔保書範文的格式是怎樣的

執行擔保保證書

××××人民法院:

貴院在執行……號……(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中,因……(寫明申請暫緩執行的理由),被執行人向貴院申請暫緩執行……(寫明申請暫緩執行的期限)。本人/本單位自願提供保證。如被執行人×××在貴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義務,貴院可以直接執行本人/本單位的財產。

保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二、執行擔保的條件是什麼?

1、需經申請執行人同意

因為執行擔保將導致暫緩執行,使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暫時不能得到實現。這種對自己權益進行處分的權利只能由申請執行人(即權利人)自己行使,他人不能代替。這裏,要注意與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分期給付不同。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有權在法律文書中規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分期分批履行義務,只要法律文書生效後,便不能再進行調解或變更,但權利人同意的例外。如果權利人不同意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仍要求按法律文書執行的執行擔保就不能成立。

2、要由被執行人提出要求

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它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它的實現。而執行擔保將使生效法律文書暫緩執行,這就必須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説明將以自己的財產或擔保人的財產作為履行法律文書的擔保。如果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擔保物的,應詳細説明擔保物的品名、數量、價值、存放地點、保管人,必要時還得提供能證明自己對擔保物有所有權的證據(如房屋的產權證等)。如果是由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人(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等作為擔保人,以該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擔保物的,應由該擔保人出具《擔保書》,表明自己願意的一定價值的財產作為擔保物的意思表示。對擔保物詳細説明與上相同。

3、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從而決定是否准許執行擔保成立。

三、關於執行擔保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財產擔保或者保證。

第三條 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並將擔保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

第四條擔保書中應當載明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暫緩執行期限、擔保期間、被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擔保範圍、擔保方式、被執行人於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時擔保人自願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等內容。

提供財產擔保的,擔保書中還應當載明擔保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等內容。

第五條 公司為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第六條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同意意見,也可以由執行人員將其同意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條 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可以依照民法典規定辦理登記等擔保物權公示手續;已經辦理公示手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主張優先受償權。

申請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擔保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擔保書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可以暫緩全部執行措施的實施,但擔保書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擔保書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對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

第十條 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書約定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並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被執行人有便於執行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應當優先執行該現金、銀行存款。

第十二條 擔保期間自暫緩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擔保書中沒有記載擔保期間或者記載不明的,擔保期間為一年。

第十三條擔保期間屆滿後,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請解除對擔保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四條 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提起訴訟向被執行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五條 被執行人申請變更、解除全部或者部分執行措施,並擔保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其實,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以財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以後,也需要經過申請執行人的同意,人民法院才能暫緩強制執行。而且在強制執行案件當中做擔保人,也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