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借款合同沒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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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借款合同沒拿錢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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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小貸公司簽了借款合同沒拿到錢有補償嗎

所謂放款人 應當按照“貸款人”予以理解,即:通常所稱呼的債權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01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數額發放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那麼和小貸公司簽了借款合同沒拿到錢是會有相應的補償的。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數額接收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數額支付利息。
因此,貸款人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給借款人發放借款,但是貸款人未履行該義務,這並非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佔有借款人的財產,不構成詐騙罪。
而系民事糾紛。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 數額發放借款 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借款人可以起訴,要求其賠償損失。
但是必須強調一點,借款人必須證明自己的損失與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發放貸款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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