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簽了 - 沒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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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簽了 沒拿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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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當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之後,可以從4個方面審查這個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1)合同的主體

即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出租人是否為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2)房屋本身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是不得出租的: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於違法建築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

(4)登記備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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