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借款合同的利息預扣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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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借款合同的利息預扣禁止

關於借款合同的利息預扣禁止

利息預扣禁止作為本金的孳息,利息應當從本金出借之日起計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應當從貨幣出借之日起開始計算。預扣利息的行為屬於變相提高貸款利率的行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過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額利息為目的借合同形式發放的高利貸。在合同中預先扣除利息,從形利息預扣禁止

作為本金的孳息,利息應當從本金出借之日起計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應當從貨幣出借之日起開始計算。預扣利息的行為屬於變相提高貸款利率的行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過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額利息為目的借合同形式發放的高利貸。在合同中預先扣除利息,從形式上看,借款方有自願接受預扣利息條款的意思表示,給人造成平等交易,兩相情願的錯覺。而事實上,這種平等只是一種表面假相,實際上是不平等,對於急需資金的借款人而言,很多時候是不得不接受這樣的條款,否則無法順利籌集資金,在簽訂這樣的借款合同時,很難説意思表示完全自由。

【相關依據】

貸款通則(96)

第十四條貸款利率的計收:

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

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六十七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貸款人違反規定代墊委託貸款資金的;

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的;

三、貸款人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自營貸款或者特定貸款在計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或者對委託貸款在計收手續費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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