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合同違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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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合同違約情況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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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借款合同違約責任都有什麼

1、依照《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明確規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按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先就還款期限進行協商,如不能達成協議,處理上應按合同的內容或性質或交易習慣來確定還款期限。否則借款人可以隨時償還借款,貸款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但應注意給予履行義務一方適當的合理期限,所以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應先向借款人發出還款催告,給借款人一定的還款期限。

2、獲取利息是貸款主體的權利,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項主要義務是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僅應按約定的數額支付利息,而且應在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此外,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利息的,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的限制規定,否則借款人有權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噹噹事人的約定高於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那麼,超過國家限制規定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護。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問題》中對此有明確規定,民間借款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此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3、借款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種違約行為,會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貸款合同中,某些貸款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國家的信貸政策、國家的產業政策發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將使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流於形式,最終影響經濟安全和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也可能造成部分產業投資過熱,影響金融運作。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借款人不按約定使用借款,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同時,貸款人還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體現了不同於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強制性。

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也就是説在出借人交付了借款之後,那麼合同才算是生效。而之前雙方雖然有簽訂借款合同,但只能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借款合同也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可能在借款合同中就約定有糾紛解決的方式,其中最常見的就是訴諸法院,那麼就要先確定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確定借款合同的管轄法院是訴訟解決爭議中的第一步,同時也是很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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