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借款人違約能否解除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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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借款人違約是可以解除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解除的條件有以下幾種情況:

我國借款人違約能否解除借款合同?

第一種就是借款合同中所規定的的所有債務,債務人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完畢了。其中所謂的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主要就指合同中借款的債務人,以及按照雙方當事人之前所簽訂的合同中的條款中規定的借款標的、借錢金額、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借款利息等等條件,已經全部履行完成了,那麼這個借款合同也就自然而然的解除了。

第二種情況就是借款合同解除,這主要就是指這個借款合同在雙方當事人簽訂生效正式成立之後,當這個高合同具有了我國法律規定的有關於合同解除的相關條件的情況下,由於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或着是雙方當事人對於合同解除的意願表達後,解除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從而使這個借款合同消滅的行為。

第三種情況,就是借款合同中所規定的債務因為某些原因而相互抵銷。債務相抵主要就指借款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相互之間都擔負一定的到期債務,同時他們也相互共享一定的債權,那麼當其中的一方用自己所享有的債權,去充抵對方的債權的時候,那麼久可以使他自己的那部分債務和對方的債務,能夠在相等的數額之內相互抵消,從而使借款合同自動解除。

第四種情況就是借款合同中的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第五種情況就是借款合同中的債權人自己免除了債務人所應當承擔的債務。

第六種情況就是債權債務同屬於一個人。

第七種情況就是法律規定的,或者合同中規定的對於合同解除的其他情況了。

民法典規定,借款人拖欠利息的,是屬於合同違約的行為,如果借款人經追討後仍然不支付利息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且要求借款人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借款人拖欠利息後,經出借人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內仍然不支付利息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借款合同,並且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相應的損失。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難免會遇到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的時候,此時我們無論是作為借款人還是欠款人,都需要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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